吉水法院网讯 永新一男子因屡犯盗窃罪被判入狱多达八次。日前,吉水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薛忠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2年8月9日,被告人薛忠桂采取翻墙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家中盗得现金1万元;同年12月6日,采取攀爬的方式进入房屋内实施盗窃时被房主发现,并被当场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薛忠桂197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7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4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2000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07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7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遂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忠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了盗窃罪,应予处罚。被告人薛忠桂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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