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现场之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调解

发布时间:2013-06-26 00:00:00


    吉水法院网讯 “我就是要保险公司给个说法,否则我决不罢休!”。6月26日,一名当事人在吉水县人民法院民二庭的办公室愤懑地说。

    事情原委:原告刘晓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及施救费用共计9600余元。在案件调查中,办案法官了解到,原告向法院起诉并不仅仅是为了理赔款,更在于被告保险公司自事故发生以来一直拖延,没有及时为其办理理赔事宜;被告保险公司给出的意见则是,该案车辆损失仅6000余元而原告诉请的施救费就达到3600元,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因此才有了开头的那一幕。

    法官发现,原告提供的施救费发票确实存在瑕疵,如果直接判决并不利于双方当事人化解矛盾,这起案件表面上是理赔款争议,而实际症结在于:原告对被告迟延理赔存在误会。随后,通过进一步的调解工作,被告保险公司首先向原告表示了歉意,原告也承认施救费偏高,表示愿意在法院主持下对施救费予以核减。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内支付8130元理赔款给刘晓健。

    不到半晌的功夫,调解案结事了,刘晓健便笑嘻嘻的离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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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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