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事故腹中胚胎停发育 经法院调解损失终获赔

  发布时间:2013-06-04 16:08:32


    吉水法院网讯  怀胎两月搭乘电动车,遇他人强行超车,一跤摔落致腹中胚胎停止发育。2013年5月31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被告余某赔偿原告黄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000元。

    2013年3月5日,怀孕两个月的原告黄某搭乘姐姐驾驶的电动车从吉水县城去往吉安市青原区富滩镇,在途中被被告余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超车时刮撞倒地,事故后黄某经医院检查,得知腹中胚胎已停止发育,并于2013年3月9日行无痛人流术。经吉水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余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因被告余某拒绝赔偿损失,原告黄某遂诉至法院。

    2013年3月25日,该法院受理了原告黄某与被告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认为发生交通事故致腹中胚胎停止发育,被告余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余某的行为导致原告无法继续妊娠,给原告身体和精神都造成巨大的伤害,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2680元。

经吉水县人民法院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协议,由被告余某赔偿原告黄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000元,案件受理费原告自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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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邓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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