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首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4-25 14:23:54


    吉水法院网讯 吉水男子习小军(化名)因故意规避、逃避法院执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4月24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习小军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习小军未成年儿子因故意伤害致他人重伤甲级,于2008年12月被吉水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习小军连带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等损失4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2009年1月法院立案执行,执行员依法向习小军送达了执行、财产申报通知书,并多次到其经营的服装店要求其履行判决赔偿给付义务。同年2月,习小军为规避、逃避法院执行,将其经营的服装店中服装等财物转让给他人,所得钱款不交赔偿款,且索性与妻外出到福建等地打工。2011年春节期间,习小军发现其农补一卡通上粮食直补款1000余元被法院扣划,遂将其农田转给他人耕种,粮食直补款也由他人领取。为此,法院依法查封其一幢农村住房,但习小军却多次擅自撕毁封条。受害人家属多次上访,社会影响恶劣。吉水法院以习小军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局移送案件启动刑事案件立案侦查。2013年2月19日习小军在外地火车站被公安刑事拘留,在法院积极明事理、释法理的情况下,其履行了部分赔偿款,并就剩余赔偿款达成和解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习小军系法院已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在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情况下,而故意采取变卖、转让、规避、逃避等手段,拒不履行赔偿义务,且造成了恶劣影响,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处罚。考虑到习小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与受害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实际履行部分,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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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邓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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