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儿子非亲生调离后获补偿

  发布时间:2012-07-24 15:03:10


    吉水法院网讯 吉水一对“80后”夫妻因性格不合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丈夫在立案后经亲子鉴定得知养育了多年的小孩竟不是自己亲生。日前,经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自愿离婚、原告许某与他人所生之子由其抚养并自行负担抚养费、原告许某给予被告郭某经济补偿23000元的协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在外务工。2010年9月,原告许某在北京生育一儿子,回家后要求被告支付1万元生育小孩费用,被告家欣然支付。后儿子由被告母亲抚养。2012年,原告许某以性格不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郭某在立案后,自行进行了亲自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儿子与郭某之间排除亲缘关系。因而,被告同意离婚,并要求原告赔偿各项损失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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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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